腰椎病算不算职业病-武汉广爱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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腰椎病是办公室里另一种常见病,这是由于我们经常坐姿不正确,造成的腰椎承受力量过大,变形;另个腰背肌很少能得到锻炼,力量不强,也易引起腰椎小关节紊乱;另外腰椎间盘突出也比较常见,常见症状就是腰部酸痛无力,下肢酸麻等。经常使用电脑鼠标和键盘的人比较常见的疾病还有腱鞘炎和腕管综合症,此类疾病引起的局部疼痛非常明显,也很易诊断。教育兴国早已成为社会共识,教师职业被赋予了更加重大的社会责任,全社会对教师的期望升高,从而使教师面临着巨大压力。那么,腰椎病属于教师职业病吗?就让爱问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腰椎病属于教师职业病,教师在书写黑板字时,经常使头部后仰或偏向一侧,这样会使局部肌肉负担过重,椎关节、脊神经也会经常受到刺激和压迫。腰椎压力是站立时腰椎所承受压力的好几倍,时间长了,容易导致腰椎间盘突出。调整工作中的姿势与时间长度,适度运动、充分休息,做些扩展胸部、扭动腰肢、活动四肢等运动。教师的职业特点:一、行为的示范化“师者,人之模范”。教师劳动与其他劳动的一个最大的不同点,就在于教师主要用自己的思想、常识和言行,通过示范的方式去直接影响劳动对象。教师本人是学校里最重要的师表,是最直观的、最有教益的模范,是学生最活生生的榜样。总之,教师的示范是学生最直接、最经常的表率,是引导和促进学生成长所不可缺少的手段。二、训练的专业化教师这些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人,教师职业同样需要同医生那样的、必须经过的专门职业培养。教育既是一门科学,又是一门艺术,需要专门的训练才能掌握它。要求有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作保证,有把学生教育放在首位的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其职业行为具有特殊的标准和严格的要求。三、角色的多样化(1)从职业的对象来说,教师职业的对象是活生生的人,不是无生命的物质,是正在成长中的儿童青少年。他们具有主观能动性,而且千差万别,人人不同。社会职业中没有任何职业的对象能像教师职业的这种对象有如此的复杂性。医生的对象也是人,但是它是人的疾病。而人与人之间的生理解剖是没有什么差别的。教师职业对象是人的成长,是体力和脑力的发展,是知识的获取,智慧的增长,品德的养成。这个过程每个人是不一样的。教师要把每一个学生培养成才,如果不研究学生成长的规律,不懂得教育的规律,不掌握正确的教育方法,是很难做到的。(2)从职业的内容和任务来讲,教师的工作不仅要教书,而且要育人。唐朝教育家韩愈说,教师要“传道、授业、解惑”。今天来说,就是要使学生身心健康的发展,把他们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教育的内容很丰富,任务很复杂。不是只有知识就能教好学生,教师不能只是一名教书匠。教师需要有专业知识,而且要有把知识传授给学生,养成学生崇高的思想品德的专业能力。(3)教师的工作方式也与其他社会职业不同。他不是像其他职业那样要使用什么工具,而是要用教师自己的知识、智慧、人格魅力在和学生共同活动中去影响学生。教师对学生来说是知识的传播者,智慧的启迪者,情操的陶冶者。正是教师职业的这些特点,就要求教师做到“学为人师,行为世范。腰椎病可导致腰部胀痛,坐骨神经放射痛,下肢麻木胀痛,感觉减退或疼痛过敏,肌肉萎缩,对患者日常生活造成很多不良影响。那么,腰椎病属于职业病吗?就让爱问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国家颁布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只有目录范围内的疾病才能认定为职业病,腰椎病不在目录范围内,所以,不属于职业病。司机易患上腰椎病的原因:原因一:疲劳腰椎承受着人体上半身的重量,如若长时间处于某一姿势不变,将会使得腰肌劳损、腰椎退行性变加速、慢性损伤,导致患上腰椎间盘突出的几率增加。特别是长期处于不良姿势者,更易患上腰椎间盘突出。原因二:振动腰骶部的固有频率和行车中汽车坐椅的振动频率在同一个低频范围内,因此司机在开车时腰椎很容易和汽车产生共振。这种共振意味着司机开车时,脊柱会不断地被压缩与拉伸,同时使得周围组织肌肉也跟着疲劳,造成腰椎间盘的新陈代谢速度受到影响,加速腰椎间盘的退行性变,造成腰肌劳损、腰椎间盘慢性损伤,诱发腰椎间盘突出。原因三:受寒现代许多汽车中都配有空调,这虽然能够给司机们创造一个凉爽的驾驶环境,但腰部长时间被凉气侵袭,将会对局部血液循环、营养物质运输造成影响,进而影响到腰椎正常的生理活动,加速腰椎退行性变,诱发腰椎间盘突出。原因四:突受外力正常的腰椎间关系富有弹性和韧性,具有强大的抗压能力,可承受450公斤的压力而毫发无伤。但这些力量必须缓慢地从正面压下,如果突然受力或在缺乏运动后突然用力,就很容易突破它的承受极限,引发腰扭伤,诱发腰椎间盘突出。要维持腰椎健康,最重要的是要坚持规律生活、按时作息、按时锻炼,这才是最根本的预防。那么,腰椎病属于医生职业病吗?就让爱问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腰椎病属于医生职业病,医生由于经常做手术,一连几个小时保持低头、弯腰的姿势,手术需要高度集中的注意力,不可能停下手术来吃饭,或者做一半手术医生活动活动腰身,外科医生很容易出现肌肉劳损,继而加重为颈椎、腰椎疾病。腰椎病的预防措施:1、注意休息。休息能够使身体各部位积聚的紧张压力得以释放,保证身体协调性,减少发生各种急性疼痛的机会。2、工作中要保持正确的姿势,可时而按摩腰腿部,或做一下体操,以缓解腰部肌肉的紧张。从下班后到晚上睡觉以前要注意久坐对腰不利,易引发腰痛,所以饭后少看电视。3、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防止腰腿受凉,防止过度劳累。4、站或坐姿势要正确。脊柱不正,会造成椎间盘受力不均匀,是造成椎间盘突出的隐伏根源。正确的姿势应该“站如松,坐如钟”,胸部挺起,腰部平直。5、休息时可以做一下适当的锻炼。游泳是个非常好的锻炼方式。此外,可以到健身房选择那些专门锻炼腰背肌的器械,但锻炼的幅度不要太大,否则不但达不到预期目的,还会造成椎间盘突出。6、提重物时不要弯腰,应该先蹲下拿到重物,然后慢慢起身,尽量做到不弯腰。颈椎病不属于职业病。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目前,我国颁布的法定职业病分10类共115种。其中:尘肺13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中毒56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职业性皮肤病8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职业性肿瘤8种、其他职业病5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①化学性因素:如氯、氨等刺激性气体;生产性粉尘等。②物理性因素:如高温、低温、噪声、振动、电离辐射、高频电磁场、紫外线等。③生物性因素:如引起皮革工人、畜产品加工工人等职业性炭疽的炭疽杆菌,引起森林工作者的职业性森林脑炎等。④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如劳动时间过长、劳动精神过度紧张、劳动强度过大、个别器官系统过度疲劳。⑤卫生条件和技术措施不良的有关因素:如生产场所设计不合理、防护措施缺乏或效果不好、缺乏安全防护设备和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自然环境因素如炎热季节的太阳辐射、环境污染因素。因此颈椎病不能算职业病。您好,根据您的描述,目前腰椎间盘突出已经明确诊断,目前已有神经根压迫症状,需要积极治疗,如果不是在工作中外伤直接导致的那就不能认定工伤。建议注意避免长时间保持弯腰姿势,避免提重物及弯腰搬重物,平时睡觉床不要太软,适当腰部功能锻炼,治疗以针灸理疗等,结合中药调理,祝早日康复!病情分析:你好,颈椎病也是属于职业病的一种的。意见建议:自己平时的时候注意不要太长时间坐着,可以多平躺休息,按摩一下颈椎的。在服装厂上班得了腰椎病,颈椎病,如果能鉴定为职业病的,就可以算工伤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四个条件缺一不可。主要特点中国职业病呈现五大特点,分别是:1、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多,患病数量大;2、职业病危害分布行业广,中小企业危害严重;3、职业病危害流动性大、危害转移严重;4、职业病具有隐匿性、迟发性特点,危害往往被忽视;5、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影响长远。职业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在生产劳动中,接触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有毒化学物质,粉尘气雾,异常的气象条件,高低气压,噪声,振动,微波,x射线,γ射线,细菌,霉菌;长期强迫体位操作,局部组织器官持续受压等,均可引起职业病,一般将这类职业病称为广义的职业病。对其中某些危害性较大,诊断标准明确,结合国情,由政府有关部门审定公布的职业病,称为狭义的职业病,或称法定(规定)职业病。中国政府规定诊断为法定(规定)职业病的,需由诊断部门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规定职业病患者,在治疗休息期间,以及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而死亡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有的国家对职业病患者给予经济赔偿,因此,也有称这类疾病为需赔偿的疾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的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